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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第一大案-南宁7.9事件”二审开庭实录[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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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02: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审5小时手手母亲当场痛哭

■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双方展开激烈舌战

■该案吸引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

备受关注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昨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庭审吸引了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的聚焦。

庭上,由上诉方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舌战被上诉方,先后针对“驴头梁先生是否为本案户外活动组织者”、“剩余的11名驴友对手手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并且出现情绪失控站起来怒斥对方的场面。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从下午3时一直持续到晚上,期间历经5个多小时,为南宁中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罕有的“庭审拉锯战”。

庭审现场

上诉方9人律师团舌战

昨日下午3时,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1号法庭百余个座位座无虚席,在此开庭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正式开始。

由于一审判决遇难者手手、被告梁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先生赔偿原告手手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计16.3万元,11名被告驴友连带赔偿约4.8万元。对此,包括梁先生在内的12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而12名被告分别各自委托代理律师代为诉讼,只有梁先生等3人到场,从而形成了昨日的庭审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以“律师团”的方式进入舌战,而被上诉席上只有手手母亲、代理律师等3人应诉。

尽管如此,双方就案件的每一个有争议的事实、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甚至出现一方因说话过长而被对方不礼貌打断,被审判长及时提醒并制止,使得双方辩论激烈而保持理智。

手手母亲庭上伤心痛哭

庭审的另外一个细节是,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在双方舌战时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审判长适时打断庭辩,对手手母亲进行提醒,而在场一名女法警也上前进行安慰。但庭审进行至4小时4分时,手手的母亲再次情绪激动而失去控制,她当庭站起来怒斥上诉方律师,审判长立即询问其是否休庭,同时女法警再一次上前低声安慰,这一幕也使得下面旁听的相关人士以及群众为之动容。

记者了解到,该案吸引众多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有当事人家属、户外旅行爱好者、从事户外组织活动机构的行内人、法律界人士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告诉记者,她此次来邕的目的是采访另外一个案子,但得知该案的二审开庭也被吸引前来。“这个案子是由人民网与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6年十大案件’之一,足以说明它有足够理由受到关注。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是深远的。”张倩说。

辩论焦点

焦点一驴头是否为出游活动组织者

上诉方观点:原判认定梁先生不是组织者

理由: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先生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题为:《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梁先生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出游的合意同行人。上诉人梁先生始终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管束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是这次活动的当然组织者。

被上诉方观点:警方笔录证明梁就是组织者

理由:被告梁先生在网上发帖召集参加人员,指定出行目的到赵江上游,指定会集时间地点安吉车站,指定出游时间2日,指定交款款额60元。而按其规定,数人进行了这次组合活动,那么,梁先生的行为不是组织者的行为,又是什么?梁先生不是组织者,谁又是组织者?难道13个团队成员都是组织者吗?

在2006年7月9日两江派出所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女士陈述道:“我在时空网上见到有个网名叫‘色狼’的发布消息组织到武鸣两江赵江露营。”被告黄女士对警方也说道:“是一个网名叫‘色狼’的人组织带队过来的。”可见,参团人员的被告在警方调查时也都指认梁先生为组织者。然而到了一审判决认定梁先生为组织者并承担责任后,上诉人在上诉时竟又矢口否认梁先生是组织者,说法前后自相矛盾。

焦点二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上诉方观点:认定AA制绝非营利性质

理由:“经费AA,多还少补”,是包括死者手手和全体上诉人在内的共识,即使确有余额,即使应结未及时结算,应退还而未予退还,仍不能改变这是一种因预收代管款账所生债的关系,绝非营利性质。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驴头梁先生在出行前,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60元活动经费,活动之后又不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进而推定梁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为证明该活动非营利性,11名“驴友”又再次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次旅游的剩余费用。

上诉人认为,不及时结算不等于不必结算,迟延结算不等于营利事实。被上诉人未先行结算之权,故意而为营利之诉,实为恶讼。现在,上诉人已经采取合法的方式结算了这次活动的各项收支,结清了各自的退补款项。剩下的只是被上诉人是否接受结算报告结果和愿不愿意接收余款了。所谓营利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被上诉方观点:一审法院认定梁没收费资格

一审法院对梁先生收费性质的认定,并没有以是否存在AA制为前提,而是根据梁先生向每位成员收费所发生的行为事实来认定其性质。

本案收费行为属不属营利性,关键看行为事实的本身,而不是看是什么名堂。梁先生事先有向参团的成员说明其收费不是营利性吗?他事先有说是多还少补吗?他事先有说是预收代管代支吗?都没有。但实实在在地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向队员收取了60元的出游费用。收取费用,又不具营利目的,哪有自己掏钱多次往同一个地方跑的。一审法院根据梁先生收取费用,而又不具收费资格认定其具有一定违法性是正确的。

焦点三11名驴友是否承担责任

上诉方观点:原判将救人作为衡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洪水来临时,同行队友被激流所隔。与手手同住的一名队友在听到山洪时先将其推出帐篷,将生的机会让给了她,尽到了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持义务,随后手手被山洪冲入深潭,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救助她的可能性。而对于这种紧急避险权利,在民法通则上也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方观点:11驴友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理由:由于11名上诉人组织到一起,形成一团队进行出游活动,因而就成为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险义务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11名上诉人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这一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所规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金健梁静通讯员饶右江韦晓南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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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CCTV[今日说法]死亡“驴友”引发的官司

  http://law.cctv.com/20070212/103471.shtml
  
  《7·9驴友遇难上诉案二审:驴友只求法律公证判决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陆原
  
  核心提示:
  
  2006年7月8日,包括梁华东在内的13名“驴友”,以AA制形式前往武鸣县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导致“驴友”手手在山洪中遇难。手手的父母随后将“驴行”发帖人梁华东等人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2000余元的赔偿。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元。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3日下午3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七·九”驴友遇难事件上诉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事件“驴头”梁华东及其余11名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面对上诉方庞大的律师团,被上诉方、事件遇难者手手的母亲及其两位代理人据理力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过漫长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晚8时15分,审判长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成后,宣布休庭,决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一: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经过调查,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点就是上诉人之一、“驴头”梁华东是否是该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及其代理人认为,梁本人并不是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梁在某网站上发帖,只是将自己将于2006年7月8日到赵江露营的信息公开告知他人,相约有相同爱好者自费前往,并没有进行鼓励或召集;同时,如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预算等特征。但本次户外探险活动均没有这些组织特征,本次活动的“驴头”与“驴友”之间也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驴友”出行关系,法庭不能轻率认定“驴头”就是活动的组织者。
  
  被上诉方则认为,梁华东在某网站上所发“召集驴友到赵江露营”的帖子上,清楚地标明了出行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且出行费用均由梁统一收取,并由梁组织了两部车辆将“驴友”送至赵江等过程,都证明梁是事实上的组织者。
  
  争议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雨季出行并在河谷中露营,团队中有人遇难,其他队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以AA制出游的“驴行”,“驴友”中有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即自担费用、自负风险等。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两天,武鸣县只是小雨或阵雨天气,没有任何山洪暴发的预兆。当天出庭作证的另两组事发当晚也在赵江河谷露营的三位证人也证明,当天他们进入赵江河谷时,只遇到断断续续的小雨,河谷里的水非常少且十分清澈,并没有任何涨水迹象,气候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且“驴友”们都选择在高于河谷约2米处扎营,安全系数还是比较大的。“次日早上7时,天色已亮,我正从河谷中装水准备煮咖啡喝,谁知刚转身就听到其他队员喊洪水来了,而山洪霎时间就已淹过我的腰际!令人根本来不及有所反应!”一名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
  
  上诉人提供的气象资料、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种种证据说明,面对突如其来的山洪,包括“驴头”在内的“驴友”们是无法预知也无法抗拒的,且出事后驴友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其他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其他“驴友”并无过错,手手的遇难是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且手手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溯溪等户外探险活动具有的高危性应该有足够认识,参加活动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他“驴友”不应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活动组织者及其他队员没有预知到在河谷露营可能遇到的危险,没有分配人员值夜,以便在山洪到来前及时通知其他队友,山洪暴发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者,这是导致手手遇难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上诉方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三: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中,一审被告被判决要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7万元精神抚慰金从何而来,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成为了此次上诉案件中有争议的第三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审中某些法官以感情代替理智推定得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这一经济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且遇难者手手是一审两位原告生活中唯一的希望,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上诉人心声: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用上诉人代理人之一的戴红斌律师的话说,由于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十分深远。
  
  所以,当天能容纳12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包括一审原告家属、“驴友”及数家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记者,许多人自始至终聆听了庭审全过程。
  
  一位从1965年就开始从事户外探险活动的老“驴头”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虽然在这一事件中“驴头”有户外活动经验不足等缺陷,但从法律上说,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从道义上说,上诉人确实应该对遇难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谈到二审将有怎样的判决时,上诉人之一、“驴友”极地孤客平静地对记者说:我不在乎结果,只要求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http://www.gxnews.com.cn 2007年03月14日7时36分


  一审简况:

  南宁79事件宣判了,原告胜诉!(附判决书)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给驴友上了生动的一课啊。以下是判决书的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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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小蚁胡子的贴子

  看看判决书之外的东西。
  
  据南宁的户外界传言,那个原告代理人韦松君(ID:天下粮仓)是个很有米的女人(简称富婆),扛着维权的大旗,可把咱们这些驴子给整苦了。据说原告开始并没有说要打官司,只是情绪比较激动,而梁华东(ID:色狼回心转意)一行态度上不怎么诚恳,拒不认错,双方在言语上有些冲突,而这个韦松君实在看不下去站出来垫付了原告的一切费用(从湖北到南宁的路费、住宿费、诉讼费、期间生活费),扬言要砸20万帮助原告打赢这场官司,惩戒不负责任的领队。
  看了以上的不知是真是假的传言,但是在帖子里看到天下粮仓的发言确实有些嚣张跋扈,人家有的是米可以砸,可这判决却把我们这些户外活动的爱好者给坑苦了,以后谁还敢召集活动?也从这里又发现中国法制的不健全和政律界的腐败(深圳不是一下纠出5个法官嘛)。
  
  以下是引用南宁时空户外论坛的一些言论:
  “以下是引用人在边缘在2006-11-17 12:43:49的发言:
  在以前的“7.9”帖中,那位高举维权大旗的WSJ2005女士曾经说过她会帮败诉的一方支付所有费用,我们现在倒要看看她能否兑现。当然,她现在也可以否认她曾说过这类话。如果她真做得到的话,她真的很伟大,大家都会服了她,拭目以待哦。
  7.9以来我一直没发表什么意见,现在结果出来了,忍不住拍拍砖~~~”
  
  天下粮仓:“请你睁大眼睛看青楚: 到目前为止,我们原告的态度如一:致始至终,我们要的是通过法律来诚认事故责任的存在性!钱多钱少不是目的;我们的索赔金高是因为我们想引起当事人的责任心。
   我们保留对12个人的协调的诚意,同时也做好奉陪上诉到底的准备!!!
   想走哪条路,12个人自己选择吧!!
   我郑重声明:我承诺的是——维权以前,如果12个当事人向阿姨承认责任的话,我愿意陪他们一起承担赔偿!并不是要我来帮他们承担他们输官司的狼狈!
   而且,他们那哥们不是也在网上口口声声说:要通过法律来判他们的责任吗?判到他们心服口服吗?让法律来解开他们的心灵枷锁吗?
   我们的态度一直都十分的诚恳,从来就没有把人逼上绝路。但,要是有人不识相,敬酒不喝喝罚酒,别怪我真的翻脸不认人!”
  
  “以下是引用阿西瓜在2006-11-17 16:15:38的发言:
  如果我是色狼回心转意,我就跟WSJ2005驴,找个机会跳跳崖什么的,好过边边说的去跳地王了!!!
  天下粮仓:真的?那我就多花钱去陪,赔到你没人敢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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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摘抄天下粮仓的原文:

  WSJ2005-7.9维权事件的背后——曾经沧海难为水!
  
  随着法院的判决——以原告胜诉而拉下了维权成功的帷幕!
  
   一 原告赢了,代理人却不堪回首——维权路上!
  
   我在网上看了手手的事件以后,我很同情,同时又很惋惜,特别是得知她家庭凄凉的惨况,更是悲愤不已;总总的舆论排山倒海般的叫嚣,激起了我决定为手手这个善良而又可怜的女孩子维权!很快,我便通过各方面渠道取得了手手家属的诉讼代理权,与此同时,一方面我快马加鞭的筹备维权的事情,一方面我怀着平衡侥幸的心态,想尽量与那12个责任当事人进行协调协商处理问题,但是,对方的强硬态度与满不在乎的态度迫使原告走上了法庭!
   7月底,我把阿姨接回南宁的时候就马不停蹄的跟着手手的朋友同事去收集资料,然而,从这个维权路一开始,没想到迎接我的是如此炎凉的世态和冷漠,而且这种世态炎凉和霜冷长河般的冷酷让我的心降到零下一度:手手起诉的资料中有几份来源于两江派出所录制的当事人的笔录,给法院提供诉状时要当作证据来参考的,所以需要到两江派出所去开个证明,为了节省时间,委托了手手生前一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去跑腿这个事,结果这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借此事大做文章,狮子大开口向我这个代理人索要不菲的“人情费”,为此我轩然大怒!无独有偶,诉讼期间,有一位自称是手手生前的好姐妹突然给我来电话,说掌握着手手生前的一些重要秘密,而且这些秘密会对官司有用,约了我到南宁市某个咖啡店见面说要把资料转交给我,我心若狂潮激动不已,便飞车赶往约定的地方,结果,见面时那飘渺女子先是跟我娓娓道来她与手手生前友好交情(她如何如何的在生活中资助手手,帮助手手,援助手手……),最后,终于难以启齿的“羞答答”的问我:“WSJ,我最近要买房,能不能看在手手生前跟我交情的份上,暂时先借我12万……”岂有此理!我一语未发怒气冲天,我没有问她所谓的惊天秘密,冷眼一抛——走了!……太多了,我不由地心问手手:手手啊,你到底有没有真正的朋友?而且,为了打官司,阿姨呆在南宁长达两个月里,手手生前那帮所谓的网友群友很少给阿姨打电话嘘寒问暖,来看阿姨的寥寥无几,来来去去就这么两三个人,没有人过问阿姨在南宁的情况,这不由的让我想起,当时打官司前一大帮手手朋友一个个拍胸膛的跟阿姨说:“阿姨,你要是在南宁,如果这官司需要,我们都会义无返顾的帮你坚持到底。”“阿姨,你在南宁有什么困难,我们随时会到你身边。”“阿姨,你想我们怎么帮你打官司,你大胆开口,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全心全意全力以赴。”……太多太多了,这些充满亲情,充满激情,充满人情味的诺言,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讽刺!我在想,我本人性格虽霸道,在网上,特别在驴行驿站上,众驴看我不顺眼不舒服,我不在乎!但是,手手的那些朋友人情如此淡薄的对待阿姨,我很在乎!我跟阿姨不熟,来源于我和手手本来就是陌路之人,所以,在生活中我很难照顾到她,那种情况下,才是我真真正正的累!为手手维权,为阿姨讨个说法,为了官司,我可以冲锋陷阵,但是在生活上,我无法把阿姨照顾好,这是我的遗憾,也是我的悲愤之处!——手手的朋友们啊,把你们当初开追悼会办后事的那种干劲,那种惊天动地的友情,在网上奋不顾身为手手声讨的那种激情,只要拿一点点出来,替手手母亲抚慰一下心灵也好啊!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不管面对多大的风雨,我都未曾动摇过替手手维权的信念!
  
   二 官司赢了!阿姨赢了!手手赢了!——手手输了!
   官司输了!色狼输了!——色狼赢了!
   某些时候色狼要比手手幸福得多!我是这么认为,那是因为色狼背后有很多至情至心的朋友一直很关心很支持色狼,就这一点,他要比手手幸福得多!色狼输了,输了官司,但这是法律对他责任的一种认定,这是不可推卸也不可逃避的责任!但庆幸的是,色狼背后有很大的精神支柱,这点是我非常佩服他的,也是让手手非常羡慕的,这也是我暗下决心替色狼承担败诉赔偿的关键!
   其实,在法院下判决书的那一刻,原告赢了的那一刻,维权胜诉的那一刻!我的代理维权之路已经圆满的划上了句号!我已结束了我的代理权!我很欣慰,我也很骄傲!我当初对手手的许诺,已经实现了!至于上诉,至于二审,已经是另外一场官司了,已经与我的无关了。但是,我坚信一点,二审阿姨是不会输的,因为,我们在一审的官司里已经把材料准备得很具体,证据也很充分,加上一审判决书上已经很详细的阐明了胜诉的道理,原因和法律准则。这些东西,都为二审原告胜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被告在二审的胜诉很难!原告胜诉的把握依然很大。但是,本人有一点态度是很明朗的,那就是:被告在二审赢不了的话,我依然会替色狼承担败诉的赔偿!(不为别的,就为了阿姨的生活有个保障,为了替手手完成赡养父母的心愿!)——这是因为,我是手手的维权代理人,我想要手手在泉下瞑目!
   祝愿手手妈妈在二审一帆风顺!
   我要去新疆了,我也想自己在旅途中玩得愉快!   
  
   附小言:我的性格天生霸道,天生自傲,恃才傲物,不可一世!但我做事耿直直率,雷厉风行,说一不二,专横跋扈!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性格,不是维权事件上的特征!生活中如此,工作中如此,事事亦如此!驴版的水驴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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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空旁观者对7.9事件经过的整理叙述

南宁7.9事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网络事件,主要参与者都出自南宁时空网,其经过至今仍迷雾笼罩,从活动开始前到出事后的处理,从1审到2审,再从南宁时空网一直扩散到各大网站论坛,太多参与人员,太多议论的声音,有人忙着描黑,有人忙着辩解,对于事件的真相或许还需要法院最终的甄别,但不少细节已经在1次又1次的网辩中清晰浮现。即使事件旁根错节丛生,网络信息真假难辨,不过一些梳理工作还是需要做的。
  
  首先谈下写该文的个人立场,我觉得做人应该有良心,但更应该尊重客观事实,整个事件的经过,不是1个或2个人可以完全还原真貌的,别人有没无道德,也不是1个或2个人能够推断出来的,作为旁观者更应该实事求是地去剖析它,以理性的思维分辨它,现本人按时间顺序,尝试做以下叙述。
  
  1.山洪爆发时
  
  wsj的说法是手手死于同伴的冷漠无情和见死不救,被告的说法是山洪过于凶猛,救助非人力所能为。对于雨季出行及在河床扎营,这两点是既成事实,无需再叙。我想这个主体事件的经过,需要有很多证据作为佐证,还是由法院去认定比较适合些。
  
  2.后事处理经过
  
  出事后,不少时空论坛的驴友都积极参与了搜救及后事处理工作,200多网友自发参加SS追悼会,并为家属捐款,一度成为当地美谈,报纸曾做报道。但是追悼会后开始出现对7.9同行者道德及行为指责的声音。维权代表也是这个时候开始关注论坛的议论。开始时,有人说12个人没有参加追悼会,后来有人澄清说全到齐了;又有人说12个同行者在出了事后只顾自己,不积极参与后事处理,基本都是由手手的同事及热心网友操持了下来。后事处理时,他们没有积极参与,这是事实,或许由于惊吓过度,或许由于信息沟通不及时,总之他们错过了第一时间与家属见面的机会。而更多的声音是指责他们在逃避,没有悲伤之意,捐赠太少等等。与手手同帐篷的驴友马菲菲也曾为此事在网络上做过辩解,但她的声音终于被淹没在各种来势凶猛的指责声中。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把马菲菲的解释放上来一次,对话中出现的“你”指的是一位手手生前同事,在论坛上强烈谴责12个人不肯见家属。
  
  马菲菲:“出事后的第二天白天,我打给飞尘(热心网友,积极协助了后事处理工作)。告诉他我想见手手母亲。他说你和阿姨去赵江了。我打给你的时候,你说你们在回来的路上。再打,你说在吃饭。然后你给我约的时间。晚上九点左右,让我在手手家楼下等。我和七八个同样关心手手的朋友买了水果在手手家楼下,在楼下一直等到11点多。天地傲开车到手手家楼下,说是你叫天地傲转告我,说阿姨一天太累了,怕看见我激动,好不容易平静一点了,如果这时候见我,晚上就不用睡了,让我先回避。我们就把水果让他转交了。我还看了放在他车上手手的遗像。我没记错的话,你所说的第三天我才出现,那天应该是在殡遗馆,需要不需要我把那七八个人叫出来?上网的当天晚上我上网解说事情经过?那晚我在四位朋友的陪同下一直在医院检查,回到家已经11点半,简单的洗掉身上的血迹后,我吃了安眠药就睡了,而且也是在有人陪同下的。”
  
  手手妈妈第一次在南宁期间,由于马菲菲多次拜访而不得入,其余同行者也不知道该如何做与家属的沟通工作了。之后事情反而升级,热心人士们都不肯告诉手手妈妈菲菲来探望过,却纷纷上网指责那12个人不及时跟SS的同事、领导联系,无情无义、态度恶劣之类。有网友回忆,1审庭审结束后,死者母亲还坐在位置上不愿离去。她声泪俱下的痛斥被告:“事情发生后你们为什么不敢见我!你们的良心是不是被狗吃了!”真是闻声伤心听者落泪。
  
  3.一审前后
  
  极地孤客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为团队辩解的帖子,12个人认为是这是出于对同伴心灵上的保护,手手的同事朋友们觉得是一种开脱和挑衅行为。个人认为面对铺天盖地的指责声,他们是感觉委屈,但极地的文字表达能力实在也让人产生理解歧义。在论坛里越来越多对被告的责备声中,wsj义愤登场,没有取得原告代理权前就在BBS上高调维权,并扬言要花20万元替家属打官司。之后12个人在网络上逐渐沉默,或许是因为茫然和不知所措吧。之后wsj把手手妈妈再次接到了南宁,并带上了时空论坛,在手手妈妈看到了网络上的各种激烈言论及wsj所做的“调查结果”后,伤口再次被扒开,愤然决定维权。
  
  期间wsj、手手妈妈、12名驴友曾有过网下接洽,手手妈妈第一次来南宁时,色狼似乎没敢承认自己收了手手的60元钱,这次他承认了。但是双方在营利、见死不救、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上还是无法达成一致认识,口头道歉也未被原告方认同。这次见面,由于同行者有几人,一方面害怕官司,一方面被网络上维权派“黑道白道”的言论吓得不轻,给手手妈妈留下的是假名或网名,这点他们做得很不应该。之后wsj不允许被告绕过她私下见手手妈妈,然后便有了1审官司。对于代理打1审官司的目的,wsj的说法是,她要用金钱拷问责任。
  
  4.走向二审
  
  1审官司的过分小题大做刺激了网友们的情绪,判决结果更是伤了驴子们的心,各地网友纷纷上到时空论坛进行声讨。于是在各方援助下,12个人一起走上了2审程序。手手的离去,原被告双方都有很深刻的伤口,现在上面更是铺满了盐,但是逃避解决不了问题,要面对的终归要面对。1审法院对事件的认定与他们看法相差太大,主要是他们觉得色狼被判营利的确是冤了。或许期间的舆论压力(特别是道德方面的)会更大,或许2审会分摊出1个更沉重的经济赔偿,不过他们愿意为还色狼一个清白坚持下去。他们的看法是,同为驴友,一点义气和骨气还是要有的,何况这个团队曾经生死与共,并且一起经历了那么多的波折和误解,没有把手手照顾好,他们内心有愧,希望能通过2审的努力,把同行的驴友从误判中拉起来。至于力挺者,或出于驴行者的利益、或出于对1审法理的不认同、或出于对wsj维权方式的不满,或出于同情,又或者出于其他什么目的,总之,网络方面的支持声音算是给了他们很大的精神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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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爱上飞洋 (时空驴友)

   本怀着抛开工作压力放松心情的心态跟一帮朋友相约去雷江游玩.早上集中完毕后据我们的驴的司机小熊说有另一群朋友是去赵江与我们顺路,故而我们就驱车至安吉客运站想与小熊所言的那帮去赵江的朋友碰头一起同行.到达后发现他们队的队员有部分人是跟我们这组的队员有相当一部分是认识的,所以当时在等待色狼的队员的过程中大家聊得很开心.当时因为色狼他们组员有人说已经到了北湖未到安吉车站,我们等了一会怕影响到我们的行程就决定我们现走.色狼还安排了手手与菲菲跟我们的车,说是到两江镇汇合.
  
   一路无言.到达两江镇后我们组安排人员到菜市去采购,在采购的过程中我们跟小熊不止一次的问不同的当地人当地的气候,是否合适进山游玩.得到的答复是这几天都是小雨,没有什么问题.采购完后安排我们的队员的中餐,当时色狼这组的人员也赶到了两江镇.吃完东西聊了一会后我们就开始向雷江进发.达到雷江放车的地点后发现在我们之前已有人先到了那.因为雷江电站的营地有限所以我就决定退出来.在退出雷江的过程中与组员商量,大家都说既然出来了不玩好像对不起自己.就决定改去赵江.因为当时我们约好去雷江的朋友中有人是上早班的,所以在路上我发了短信给需要赶下来的朋友问他们还下不下来,得到他们还赶下来的消息后我们赶回两江镇.
  
  当我们赶回两江镇后发现色狼该组的人员还没有出发,我与小熊又再次逛进菜市买了些必备的用品.采集完毕后出发进入赵江.当时色狼该组已经先行进去了,进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色狼的车在堵在一斜坡上我们的车也赶了上来.下车去去观看是什么事情.发现是当地村民起房挡住了前进的道路,上前沟通,村民停下手中的活帮忙把水泥沙等挡住去处的东西移开,因为有搅拌机挡在路中间,所以我就叫了车上的乘员下车,方便司机开车上去.色狼跟我们的车都安全的过了那个坡,发现色狼组的还有一台车没有进来,所以色浪又回到搅拌机处指挥,但是后面的那台车跟搅拌机接触了一下,右前门那受损,而且被卡在了房子与搅拌机当中,上不得也退不得.我们回头发现车中有两人,一司机一MM.我们看了下就建议移开下搅拌机,得到村民的同意后,我们组的小熊\\老鹰\\啊韦等人过去找了几根木头撬了撬搅拌机,移开了点地方,色狼该组的车才得已通过.在那我又再次咨询了村民那的天气得到了的是跟在市场场问的人一样的答复后我们继续前进.
  
   到达水坝后我们跟色狼两组人一起朔溪上去寻找营地,当走到一个较高的悬崖处时大家的体能消耗也很多了,而且我凭经验估计上面是没有什么好的露营地点了.为了确认这一点我就问了下色狼,他说这的露营地点都是这样的,我当时就说那不是很危险?他说不要紧的,他是当地人知道那的情况的.当时小熊他们几个累了不想走了就想在那个地方扎营,我观察了下环境后我不同意在那扎营,在我的坚持下我们往后退出.我在朔溪上来的过程中一直在寻找合适的露营地点,所以我们组后退没有多久就到了我看好的那块露营地了,在扎营的时候我就告诉了队员如果有事就往山上的高处跑(我们营地旁边有条小的山路)扎营\\做饭\\游戏大约到了九点钟这样小C等一行六人也到了赵江,我下去接了他们上来安排了扎营后告诉了他们该注意的事后就一起游戏,我们喝酒娱乐大约到一点多两点MM们都累了,都回帐篷睡觉后我跟小C想升篝火,但是升了很久都升不起来,小C见火升不起来就睡觉去了,大约是三点这样,老鹰爬起来出来抽烟陪我了了半个小时的天后也回帐篷睡觉了.
  
  约为三点40分这样开始下了场雨,下雨的时候我不停的观察水汛,当时没有事发生,到了五点15分这样又开始下大雨当时我们组有人喊帐篷漏雨,我就拿出了我外帐等物帮做了下简单的处理.大雨下了半个小时这样就开始转小,大还是一直不停的下,当时我很紧张,一直观察着水的汛情,到了6点20分这样,我们队的一个小MM跑了出来说是陪我聊天,聊了会,小桃红也跑了出来陪我们聊天,当时小个MM是想下水洗澡的,说是在帐篷里闷,睡不着,但是因为还下住雨,我就拦住没有给她们下水,还交代了小桃红帮看水汛,当时我们队的GG也醒了,走出了帐篷.约是6点50分差不多7点这样,我觉得我有点累了,就叫醒了我们队的一个队员开水,想换班.开水出了帐篷后给了我根烟,我本来是想抽完就休息的.点烟的时候开水咨询过我,是不是先叫醒我们的队员准备准备,因为我当时观察营地的一个失误认为就算有山洪我们还有五分钟的缓冲期所以没有同意开水的提议,在我们聊住的时候啊韦醒了,很兴奋的想冲下水去,我刚刚拉住他说不要下水,有山洪,啊韦刚刚停住就见水汛不对,我马上转身把其他还在帐篷里的人全部叫醒,人刚出了帐篷水就下来了,而且是是在我们营地那边水道有个突破口往我们的营地直灌.在大家的配合下我们的人员全部安全上到了安全的地方,当时我们组的人很自觉的观看山洪冲下来的那个水道,我们怕山上的色狼他们出事,但当时我们没有看到什么东西被冲下来,在这时候因为水还在猛涨,我就组织了小C,小熊等人尽可能的打捞被冲的东西,老鹰等人看住水口有没有什么东西被冲下来,我们一直都没有什么发现,老鹰还戏说他们没有事到捏,就我们有事,刚刚说完这话就发现有鞋子被冲下来,我当时心想完了,上面出事了.
  
  在这过程中色浪在山上跑了下来说他们出事了有个MM不见了一个受伤了,当时我很急.当我们安排啊韦开水老鹰等人把我们组的人顺山路把MM们送到山下安全的地方后开水跟老刘带了我们组的MM去放车的地方,老鹰跟啊韦返回.小熊在我们的营地观看上游是否有东西被冲下来小C打捞东西我就跟啊韦,老鹰往水道边的小道往上走希望找到上面的人,当我们找到他们的人后发现菲非受了伤,其他几个人还在旁边措手无策,很彷徨的样子,当时我就说不管怎么样先把现在没有事的人撤离先,留下男的在原地观察,因为山道很陡很难走,菲非当时的状态很差,我跟老鹰啊韦就商量决定,由啊韦继续往前搜索,叫我们在找到菲非的那个地方色狼他们组的一个男士跟住他,我跟老鹰就扶菲菲下山,当时跟我们走的还有一个MM跟一个年纪较大的色狼他们组的队员,在下山的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几拨上山来救援的人,咨询完菲菲后我们就把她送到了停车的地方,在路上菲菲还不停的喊,"我要找手手"当时我跟老鹰在不停的安慰她,想缓解她的心情.当地的救援队到了后由色狼他们队的一位女队员陪着菲菲去镇里的卫生站处理伤口,我跟我们组的人继续上去配合当地的救援队去搜索,当色狼他们组的人下来的时候确认人数的时候落实了有一人下落不明,那个人就是手手MM,当时我们急了在山水里找了很久,但是都没有办法找得到,因为还有另外的组员在外面我们就留下了啊韦在那配合当地的救援队.
  
   潘镇长在停车的地方咨询了下我们的情况后做出了决定,因为上山救援的车比较多,我们自己开来的车下不去,就建议我们先行走段路他们安排车送我们到当地的镇政府休息,我们按潘镇长的要求留下司机等人员后,我到着我们组的人员,极地带着色狼他们组的人员徒步下山,到了镇政府后吃了点东西,大家都在等待希望得到的是好消息.
  
   到了中午一点多见到车辆回来了大家上前去咨询情况,得到的消息是第一次搜索失败没有找到手手,大家当时都沉默了.
  
  当时菲菲也从卫生所封完针回来了镇政府,吃了点东西后又去打破伤风针了.在潘镇长的安排下第二次的搜索开始了,当时大家都坐不住了都想上山帮忙,但是镇政府的人说要相信政府,现在上去了这么多人我们这样在没有装备的情况下上去会增加救援队的负担的,所以我们才没有上去.
  
   到了下午两点多,潘镇张过来找我,问哪个是出事那个队的负责人,当时极地\\色狼都不在,我就进饭堂问了下他们组的队员要他们推荐个代表出来(当时我已经有不妙的预感了),果然是不好的消息,知道这个消息后小熊\\我\\啊韦带着他们队的那个MM去卫生所去通知菲菲,通知按后,潘镇长说叫我们找多几个人上山吧,当时色狼也刚刚回到了镇政府.
  
   一起上山,当地武警指明了方向后,我们顺着山路下到水边看到了可怜的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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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北海龙吟

  看到一个老贴。如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看一下,还是有点意思的。当有人提醒马菲菲删去可能给她带来麻烦的话时,马菲菲没有采纳,这很能说明一点问题。79的许多贴沉的太久了,目前是只找了这个和上边那个
  
  以下是引用玩具车在2006-7-11 0:58:47的发言:
  “在洪水往下推的过程.我把帐篷打开.把她推了出去” 不过你的这句话 很可能给你带来麻烦
  请注意编辑掉
  
  
  以下是引用马菲菲在2006-7-11 1.09.00的发言:
  我不需要修改.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就是怎样.我不会隐瞒任何东西.
  可以说当时在下滑的过程中.不是我把帐篷打开.把她推出去.恐怕找到她时.她还是在帐篷里.
  因为当我听到洪水的声音及队友的呼喊时.拍醒她后.她已经慌没有任何反应了.整个人愣在那里一动不动.
  帐篷是双门的.当时我完全可以不顾她.在被洪水推走前.打开我这边的门.从帐篷里爬出来.
  但那绝对不是人做的事情.
  如果因为那句话会引来什么麻烦.我愿意承担.
  
  
  以下是引用玩具车在2006-7-11 1:13:53的发言:
  我只是善意提醒 如果是因为你这一举动造成她无法在水中自救 你会有麻烦的 所以还是避免的好   
  
  以下是引用马菲菲在2006-7-11 1.17.10的发言:
  当时的情况没人能比我更清楚.
  我还是那句话.但我不想再重复.但也请你不要让我BS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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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赵江——与央视记者的实地考察 时空驴友:阿阮

   赵江位于武鸣县两江镇,距离南宁市区约82公里,是大明山脉中众多河流的一支流,是两江人民及牲畜饮用水的重要水源之一。
  
   很久以前就听说过赵江,但一直以来都没有机会进去过,而79的事件让我对其中的一些事情没办法想通。2007年1月6日有幸随央视的记者一同去赵江实地看看,说说我对赵江的环境,也算是给大家汇报一下情况。
  
  (注:我看到的也许只是片面的,希望去过的朋友也补充多一些,让更多的人了解哪里的情况,建议没有实地了解的朋友不要再瞎起哄,没有了解山洪的同学请抽点时间去网上找找山洪的相关概念、知识。)
  
   6号早上6点多起床,8点钟在安吉站等候陪同记者一起去赵江的朋友(经过以前和锦生一次穿越迟到教训时间上宁早不迟)。9点5分一行6人坐车往两江镇,10多记者在两江镇采访,11点多往赵江。刚进入赵江便看到两江镇政府宣传标语,意思是“严禁在此旅游,危险!”12点停好车一行6人便沿着河谷边往上走!
  
   赵江给我的印象是大石头比较多,与深山中的河谷相似。不像板壁一样被当地人搬运去卖了,就算是建设了电站保护得还是相对好,距离公路不远还能保护得这么好算是一个奇迹。现在是冬季,6号这一天的天气也不错,水很少,只有细水长流,能见度也很好,大大小小的石头也很干燥,如果是不了解情况的人很想像哪样漂亮的环境会在雨季随时都会发生山洪的危险。而在河谷上行走一旦发生山洪,两边都是陡峭的山坡,要逃命还真的不是容易。
  
   在爬石头前进的过程中,发现人高肢长的朋友特别有优势,像我这又小又短的人就没有什么优势可言。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艰难前进,终于到达出事地点,而此地方据离下面的路最多也就是400米,这可以相像当时几十个朋友同时进山走的路何其艰难!!!
  
   在给遇难者点燃两支香烟后,记者在采访当事人及拍摄环境,我则继续向前走了几百米(没有走到拦水坝),怕同伴担心便下撤了,回到出事的地方记者刚好采访结束,我们便一起南宁。。。
  
   在这次实地走访的过程中,我注意到队伍的扎营地方(包括其它两批人扎营的地方情况),如果说按野外活动规则他们所扎营的地方都是不可取的,因为他们所有人扎营的地方都是在河谷。我想另外两组人没有出事人命的情况并非是他们有人守夜,而是因为水流的主道不是在人扎营的地方,扎营的地方刚好被一石块挡住,所以当时水进他们的营地相对缓慢,再加上旁边有一条相对较高的一小段路,从而使得队员有时间逃避山洪的袭击!否则在山洪瀑发水势凶猛的情况下就算你有人守夜、就算你警惕性再高、反应再快,也逃不出山洪的吞嘸!毕竟赵江河谷落差不是平缓的,所引发的山洪在几秒钟之内便可从天而降!
  
   另外一个问题是哪赵江我看到没有一个适合扎营的营地,要么你只能找个高的大石头扎营(也不一定安全,如大风可把你吹下或者说你在睡的过程中自由落体运动等危险),而你在低处扎营随时随地注意水位这也危险,如果要折中的方法哪你最好在电站扎营就不要去爬河谷了。(请不要对我说最好的办法是不出门)
  
   综上所述,户外运动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洪水、泥石流、雪崩、山风、毒蛇、毒蜂、野兽、摔伤、抢劫等等天灾人祸。你只有充分的认识危险才能做好安全的防范,团结是渡过困难的最好方法也是快乐的本源,这样也才能在户外放松自己、亲近大自然!
  
   所以,不管是个人或团体,要记住人对于大自然来说是渺小,我们只有不破坏大自然时我们才有亲近大自然的机会,出游安全才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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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2: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小妹: 

关于这个案件,我在这论坛里回了不少贴子,态度基本上支持被告的,在此声明我与任何当事人都不认识和有任何联系,我对此事的关注是基于我对户外运动的热衷!
   我支持被告的原因,并不表示我对整个事件是了解的,按理说不知者不应蓦然评论,我的评论仅是基于作为一个普通人善意的理解这个角度的,关于伤害的事实,首先要判断它是否带有主观性,这是判断事件性质最关键的指导方向,当我们排除了人为的因素后,所下的结论是不可抗力这个原因,其它的责任就应该要按着这个指导思想去判断.
   我的爱人也是在一次探险活动中遭遇不测的,与他同行的三个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了伤,由于各种必要的善意的原因他们对我隐瞒了事实,在遇难几个月后才得知了真相,当时我的感受与手手的母亲无异,恨死了他的几个同伴,也认为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但当我的心情平静下来,将整件事再回过来看,如果我便是他们中的某一人,面对现实时我会不会做出同样的决择,我会怎样对待这件事时,我的心情无法平静,即使他们的决定是善意的,但并不是我所能接受的,如果在他们的伤口上又洒上一把盐.确实可解了我心头之恨,但是失去亲人的痛苦并不会因此而减轻,那么为什么非要别人痛上加痛呢?宽容别人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自己的宽容,如果在某件事情上让自己耿耿于怀,受伤的永远都只会是自己,为了自己,为了别人,宽恕别人吧!
   在这件事情上,我很理解手手母亲的心情,因我也曾经有过同样的痛,我相信如果手手母亲理解了户外活动的情况以及出于对自己女儿的理解,是不会强烈指责迁怒于他人的,这等于往自己的伤口上再洒上一把盐.我不能理解的是原告代理人利用了手手母亲的痛来伸张所谓正义的行为.如果如网上所说的她也是户外的爱好者,也是出于善意的话,那么她的行为更难以让人理解.她说是因为出于其它队员冷漠和漠视生命的态度,对手手母亲漠不关心,甚至连最起码的道歉都没有等等不当行为而举起了维权的大旗,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事件的本质.并不是为手手的不幸维权,而是为了手手母亲所遭遇的不快维权.因为手手的不幸不是被告有意造成的,但手手母亲的不快确实是被告造成,这样的话被告是该被指责,但这种道德的不当行为是不是应该要用法律来惩罚呢?原告代理人看来也是个疾恶如仇、善恶分明的好律师,但用别人的痛来快意恩仇是不是有点为所欲为的态度了?她是不是忽视了手手母亲的感受?
   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是受害者,都值得同情,该指责的应该是什么呢?
   被告由最初的广受指责到后来得到的广泛声援,就足已代表了群众陪审团的判决:被告是该受到道德的遣责,但还不足以应该要、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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